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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639号

潘灶灯、万蔼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灶灯,万蔼辉,万显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潘灶灯,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万蔼辉,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万显辉,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南民二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蔼辉、万显辉的银行存款、收入146149.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函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