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894号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苏州市××区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任二勇,该××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5年12月23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苏交路罚字[2015]2880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皖S×××××)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4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8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苏交路罚字[2015]288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