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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1553号

东莞泰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5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1553号关于东莞泰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东莞泰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8671.37元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9月10日违约金为877.08元,2015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8671.3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1788元。因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东莞泰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93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伟坚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