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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2836号

耿艳东、徐成武与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艳东,徐成武,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836号原告耿艳东,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徐成武,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耿明江。

原告耿艳东、徐成武诉被告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艳东、徐成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艳东、徐成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