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836号原告耿艳东,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徐成武,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耿明江。
原告耿艳东、徐成武诉被告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艳东、徐成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艳东、徐成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