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647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9167048N)),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万顺锦园A幢2楼。法定代表人赵利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志超、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爱花。被告姜宪新。被告郑小平。被告郑源义。
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爱花、姜宪新、郑小平、郑源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7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480元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景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