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929号原告党春雷,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玉杰,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党春雷与被告郑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春雷撤回对被告郑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党春雷负担。
审判员 闫雪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