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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929号

原告党春雷与被告郑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党春雷,郑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929号原告党春雷,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玉杰,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党春雷与被告郑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春雷撤回对被告郑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党春雷负担。

审判员  闫雪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