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0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王某,男,住重庆市梁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正 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霞(兼)
书记员 江 伟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