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130号
原告:田娟
被告:李永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142号。
负责人:王旭东,总经理。
原告田娟与被告李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泽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