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774号
原告:张颜军,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汉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与西中华路交汇处宜家国际公寓1幢12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颜军诉被告长春汉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颜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张颜军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代理
审判员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