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许云茹,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被执行人梁杰,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保定市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杰有力帆牌汽车一辆车牌照为冀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杰的冀F×××××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梁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