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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636号

原告邵xx诉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xx,陆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1636号原告邵xx。被告陆xx。

原告邵xx诉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亚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在网上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10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被告是初婚,我是再婚。我们刚开始感情还可以,后因我们经常生气,现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在网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被告系初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开始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外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档案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网上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一度影响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且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邵xx与被告陆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亚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