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6944号
原告:陈子健,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秀兴,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尧佳,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曾日仙,女,汉族,196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陈子健诉被告方尧佳、曾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方淑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变更为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方淑敏,与
人民陪审员王景新、王达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子健的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尧佳、曾日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子健诉称:原告与被告方尧佳是熟人关系。在2014年12月1日,方尧佳称因鞋厂资金周转,遂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给方尧佳借款1,000,000元本金,借款时间从收到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双方约定一年的资金使用费为288,000元,逾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07%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陈子健。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方尧佳追讨归还借款事宜,但是方尧佳却找理由推搪原告,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方尧佳立即归还原告陈子健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2.被告方尧佳支付原告陈子健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288,000元);3.被告方尧佳从2015年12月2日开始按每日0.07%的标准支付原告陈子健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共计141,400元;4.被告曾日仙对被告方尧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尧佳、曾日仙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方尧佳是朋友关系,方尧佳因经营鞋厂资金周转,要求原告出借1,000,000元,由原告陈子健、被告方尧佳、曾日仙、案外人方嘉杰、梁桂媚在2014年12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向方尧佳出借1,000,000元,期限从方尧佳收到借款之日至2015年12月1日止,款项以转账的方式交付至方尧佳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被告方尧佳应支付288000元的资金使用费,如果逾期归还借款,除了要支付本金、资金使用费以外,还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07%支付违约金。被告曾日仙与案外人方嘉杰、梁桂媚为借款及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落款处有陈子健的签名及方尧佳、曾日仙、方嘉杰、梁桂媚签名确认并加盖指模。方尧佳并出局了借据,曾日仙出具了担保函。原告陈子健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0元交付给方尧佳,并由方尧佳出具收据。原告主张,方尧佳借款后,没有归还过借款本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向本院起诉,另因缩短诉讼时间,没有起诉案外人方嘉杰和梁桂媚。
审 判 长 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景新
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锦恩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