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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619号

載贵煌与廖万荣、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贵煌,阙小华,廖万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戴贵煌,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阙小华,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廖万荣,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贵煌与被执行人廖万荣、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贵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廖万荣、阙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廖万荣、阙小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廖万荣、阙小华座落在永定区南门商贸广场的店面已被本院变卖,仅剩座落于永定区凤城镇三角坪南门花园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该房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中,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5334.00元,其余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6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胡初文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简秋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