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760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
负责人:赖添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孝芙,系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志勇,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王玉琴,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钟雪梅,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兰郑珠,男,1974年6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叶志勇、被告王玉琴、被告钟雪梅、被告兰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19元,减半收取计1155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宜奋
人民陪审员 吴 熙
人民陪审员 高孔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希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