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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362号

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王某,史某,王某,史某,王某,史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362号

原告:史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王某,男,1992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宝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