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362号
原告:史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王某,男,1992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宝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