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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某,人锦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人锦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6)辽0791民督1号支付令,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终结(2016)辽0791民督1号的督促程序,(2016)辽0791民督1号支付令已自行失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91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