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118号原告深圳博柯安电机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北环路冠城工业大厦A栋5楼A区。法定代表人张盛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十堰车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建林。
原告深圳博柯安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车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博柯安电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博柯安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博柯安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81元,减半收取计1990.5元,由原告深圳博柯安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耿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恒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