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352号
原告: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6211082N(1-1)。
法定代表人:闫跃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贤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