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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执字第2797号

(2013)穗南法执字第2797号广州市立图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黄荣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立图油漆化工有限公司,黄荣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执字第27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图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石化厂西门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2193082-2。

法定代表人:吴光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艳华,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荣标,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广州市立图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黄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黄荣标应向广州市立图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11675元,并承担受理费1267元、财产保全费1078元和案件执行费161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广州市立图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荣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除在被本院并案执行的(2016)粤0115执1482号案冻结黄荣标的银行账户、查封黄荣标、梁丽珍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房及查封广州市南沙区祥龙船舶修造厂设备(后两项财产已进入评估变现阶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荣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荣标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穗南法执字第27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