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5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胡某某,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付某某,住址安徽省凤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616.72元,扣收执行费254.25元,余款23362.4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