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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232号

房德本与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德本,李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房德本,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建海,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房德本与被执行人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海立即偿还申请人房德本借款81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15元、执行费1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海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泡子沿村所承包的土地即将被征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海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泡子沿村土地征占补偿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原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