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24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大村乡张庄**号,现住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2000年6月20日因敲诈勒索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6月24日因诈骗、盗窃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7日决定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某某,并编造系河北省公安厅督察科大队长的虚假身份,以帮忙办理驾驶证及购买河北省公安厅车改的奥迪A4L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李李某某人民币128400元。2、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某某,并编造系河北省公安厅督察科大队长的虚假身份,以借钱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3200元。3、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某某,并编造系河北省公安厅督察科大队长的虚假身份,以帮忙办理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上班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00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716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某某,并编造系河北省公安厅督察科大队长的虚假身份,以帮忙办理驾驶证及购买河北省公安厅车改的奥迪A4L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李李某某人民币128400元。2、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某某,并编造系河北省公安厅督察科大队长的虚假身份,以借钱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3200元。3、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张某某,并编造系河北省公安厅督察科大队长的虚假身份,以帮忙办理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上班为由,分多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00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71600元。另查明,张某某用诈骗所得赃款从车主赵某某处购买二手黑色比亚迪F3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R5K**),但未过户,现登记于赵某某名下。2015年12月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比亚迪轿车扣押。2000年6月20日,张某某因敲诈勒索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6月24日因诈骗、盗窃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石家庄市公安局劳动合同照片打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签购单、回单、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的银行明细、查询结果说明,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发票、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且另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共计诈骗三名被害人人民币37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张某某用犯罪所得部分赃款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轿车经依法处理后,发还各被害人。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张某某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三十七万一千六百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某用犯罪所得部分赃款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依法处理后,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 瑾
人民陪审员 李跃斌
人民陪审员 周东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吕梦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