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江门市大洋信用担保有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阳县,暂住江门市新会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于2015年6月至同年7月23日期间,租住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某村委会茂龙东的一出租屋内,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接受谭某友、杨某奎、沈某权、曾某兴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8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友、杨某奎、沈某权、曾某兴、周某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缴获的笔记本电脑、手机、记事本等物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及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犯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0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抽头渔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7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并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的被告人彭小萍彭小萍的作案工具联想S405型号笔记本电脑及白色苹果5手机各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潇凝
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
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碧璐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先行羁押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30日。2017年2月15日减30天,至2017年1月17日,刑期至2017年1月16日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