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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385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胤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胤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38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步入南桥镇南奉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吴雅奎。被执行人胤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琼。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胤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行审10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学锋

审判员  顾学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