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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341号

茹奕良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奕良,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341号

原告:茹奕良,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代理人:林振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02521。

法定代表人:张坤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剑良,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头,组织机构代码739700275。

法定代表人:叶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政德,广东海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奕良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云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振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剑良,第三人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政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茹奕良诉称:我父亲茹卫文,男,汉族,于1950年10月17日出生,约在2007年进入用人单位,即第三人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保安。茹卫文于2014年9月29日上午在第三人混凝土搅拌工场内做清理杂物、××猝死。后有120急救医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法医、民警到过现场。120急救医生有病历记录,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松洲街派出所处,现场还有法医勘查记录和拍照,派出所民警也给第三人的两名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视同工伤死亡。根据该规定,我曾于2014年10月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白云区人社局认为超过了退休年龄而决定不予受理。被告白云区人社局行政不作为,我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我父亲茹卫文的工伤死亡进行实体审查,并决定认定其属于工伤死亡。另外,我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案件时效为二十年,其他案件的时效为五年。所以,我是在诉讼期限内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现恳请法院判决:

一、责令被告白云区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认定茹卫文视同工伤死亡;

二、撤销被告白云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

三、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茹卫文的亲属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反映茹卫文于2014年9月29日在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车工场清理杂物工作中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茹奕良起诉被告白云区人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八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白云区人社局对原告茹奕良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发现死者茹卫文于1950年10月17日出生,至其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了穗云人社工伤认[2014]014222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等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2014年11月3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原告茹奕良,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已作出了行政行为,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告茹奕良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被告白云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知道相关的救济途径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原告茹奕良于2016年5月1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茹奕良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茹奕良的起诉。原告茹奕良已预交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黄 征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