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陆军,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址不明。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陆军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