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82号
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静,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继辉。
被告:王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继辉、王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