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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682号

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与周继辉、王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周继辉,王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82号

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静,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继辉。

被告:王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继辉、王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清市台农农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