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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2936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花金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花金粉,曹长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2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85660940。

负责人:李书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金粉,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长成,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珍,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层。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

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花金粉、曹长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晖

审判员 白丞博

审判员 刘亚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