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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014号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有波、郭君臣、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波,郭君臣,张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14号

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密志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有波,男,,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郭君臣,男,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张红梅,女,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农商行”)诉被告张有波、郭君臣、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农商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