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14号
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密志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有波,男,,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郭君臣,男,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张红梅,女,现住安图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农商行”)诉被告张有波、郭君臣、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农商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