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81号原告王国珍,女,1981年4月5日生,彝族,住赫章县,被告文朝平,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珍诉被告文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健 来源:百度搜索“”
王国珍与文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81号原告王国珍,女,1981年4月5日生,彝族,住赫章县,被告文朝平,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珍诉被告文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