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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581号

王国珍与文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国珍,文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81号原告王国珍,女,1981年4月5日生,彝族,住赫章县,被告文朝平,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珍诉被告文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