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财保56号申请人谷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贻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男,汉族。
申请人谷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卡布奇诺公馆X座X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谷某已向本院缴纳125725元的保证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金额为510000元的保单保函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某(身份证号:)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卡布奇诺公馆X座X室房屋一套。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