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378号
原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梧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悌霖,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二盛巷93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意,总经理。
被告:陈瑞意,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瑞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晓军
审 判 员 郑程辉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