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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3489号

李刚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北京XX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李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纪各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民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X与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6)京011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姜凤龙

审判员 李 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