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446号被执行人郑福安,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福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福安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郑福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银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90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郑福安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正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