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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特03号

郭恒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郭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特03号

申请人:郭恒,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申请人郭恒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红彦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了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恒提交申请:被申请人赵红彦是我的儿媳。我的儿子郭书涛于2014年2月13日突发疾病过世。我的儿子去世后,201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赵红彦撇下嗷嗷待哺的孩子郭志远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赵红彦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赵红彦,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封丘县××××村,身份证号。赵红彦与申请人郭恒的儿子郭书涛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1日赵红彦与郭书涛生育一男孩叫郭志远,2014年2月13日郭书涛因突发疾病去世,郭书涛去世后,郭志远一直随申请人郭恒生活,赵红彦自2014年5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31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赵红彦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赵红彦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宣告失踪。本案中,被申请人赵红彦于2014年5月10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因被申请人的儿子郭志远现随申请人郭恒生活,申请人郭恒系郭志远的监护人,故申请人郭恒是被申请人赵红彦的利害关系人。经申请人郭恒的申请,应当宣告被申请人赵红彦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赵红彦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恒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