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民初370号原告付燕红,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段超,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丹丹,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洪明生,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付燕红诉段超、李丹丹、洪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燕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钺到庭参加诉讼,段超、李丹丹、洪明生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燕红诉称:2014年9月2日,段超、李丹丹提出向付燕红结款20万元,付燕红将20万元人民币借于段超超和李丹丹,二人收到借款,向付燕红出具借条一张,并由担保人洪明生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2014年9月2日起,利率为5分,每月5日为付息日。但在2015年3月2日借款期限到期后,段超、李丹丹仍未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段超、李丹丹立即偿还付燕红结款20万元,支付5分银行利息,计算之付款之日;2、段超、李丹丹不能按还款期限归还结款,段超、李丹丹将位于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中段北侧安泰小区6号楼西单元29层西户抵押房屋已出费付燕红所有;3、洪明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段超、李丹丹承担。段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段超、李丹丹向付燕红结款20万元,付燕红将2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段超超和李丹丹,二人收到借款,并向付燕红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今借付燕红2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一张:合同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2日,月利率为5分,每月5日为付息日。洪明生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庭审中,付燕红认可,起诉前,段超、李丹丹按照月利率5分归还过两个月的利息。2016年6月8日,段超、李丹丹归还本金105000元。上述事实,由付燕红提供的证据:借条、房屋抵押合同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付燕红与段超、李丹丹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及段超、李丹丹想付燕红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依约依法履行。段超、李丹丹作为借款人对借款本息负有还款责任。通过庭审查明,段超、李丹丹现仍下欠付燕红本金共计9.5万元。利息部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应按照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开始计算,因段超、李丹丹已经按照月利率5分归还过两个月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3分月利率,段超、李丹丹在起诉前多付的利息8000元应折抵之后两个月的利息。综上段超、李丹丹应自2016年1月起按照本金20万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自2016年6月起按照本金9.5万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洪明生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付燕红起诉请求对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价款优先受偿,但付燕红并未提供抵押登记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段超、李丹丹、洪明生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段超、李丹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燕红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月起按照本金20万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自2016年6月起按照本金9.5万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洪明生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洪明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段超、李丹丹追偿。
三、驳回付燕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段超、李丹丹、洪明生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世法
审 判 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全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是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