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执505号

骆国连与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国连,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骆国连。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均云。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骆国连申请执行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08528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14元。另外,本院依据叙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叙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邹德成申请执行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7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上述两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芦山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芦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10742元(大写:贰万壹仟零柒佰肆拾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明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云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