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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行初20号

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村民小组、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三村民小组与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村民小组,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三村民小组,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江西白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03行初20号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加田,务农。诉讼代表人陈加礼,务农。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南风,务农。诉讼代表人杨军,务农。委托代理人胡松龄,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余禁华,局长。第三人江西白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桐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鄢庆清,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西白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师炎

人民陪审员  刘丽琴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