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03行初20号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加田,务农。诉讼代表人陈加礼,务农。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南风,务农。诉讼代表人杨军,务农。委托代理人胡松龄,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余禁华,局长。第三人江西白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桐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鄢庆清,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西白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桐畈居第十、十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师炎
人民陪审员 刘丽琴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