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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625号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于安徽省利辛县,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5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路与王隘村村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民警遂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血样提取照片及录像,涉案无牌车辆核查情况说明表,网上核查驾驶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发还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光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