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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2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与张晓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张晓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2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罗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会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晓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芬。

被告: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丰,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诉被告张晓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晓芬已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偿还借款逾期部分,因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62元,减半收取34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怡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