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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396号

李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96号

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生于1991年4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受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已对被执行人李敏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回复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3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