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330号
原告:苏万印,男,汉族,1950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苏永保,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苏万印与被告苏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苏万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万印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万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苏万印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龙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强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延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