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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330号

苏万印与苏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万印,苏永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330号

原告:苏万印,男,汉族,1950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苏永保,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苏万印与被告苏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苏万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万印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万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苏万印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龙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强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延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