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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488号

王娟与粟骋抚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娟,粟骋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住大竹县黄家乡。被执行人粟骋,男,汉族,住宣汉县隘口乡。本院在执行王娟与粟骋抚养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粟骋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王娟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粟骋下落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娟发现被执行人粟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继兵

审判员  王道轩

审判员  张 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向奇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