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中执字第124-4号

张超;彭炼标;李四连;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莱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潭中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新、张超:被执行人彭炼标、李四连、湖南莱特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阳达资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宏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县宏信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志新、张超与彭炼标、李四连、湖南莱特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阳达资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宏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县宏信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因彭炼标、李四连、湖南莱特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阳达资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宏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县宏信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张超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张超将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李志新,2016年8月23日,本院依张超和李志新的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超变更为李志新,2016年8月25日,李志新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查封和终结执行的报告,该报告表示,李志新与众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供房产给李志新抵偿本案的全部债权,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到位,本案要求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案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