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行初75号原告何松林,男,汉族,1948年12月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郭长青,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恩,云南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何松林起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松林负担。
审 判 长 方 玲
审 判 员 唐振滔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 员代 亚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