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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第1242号

原告邱永峰诉被告张尕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永峰,张尕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第1242号原告邱永峰,男,1969年11月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张尕元,男,1972年11月23日生,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永峰与被告张尕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永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永峰负担。

审判员  王福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后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