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第1242号原告邱永峰,男,1969年11月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张尕元,男,1972年11月23日生,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永峰与被告张尕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永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永峰负担。
审判员 王福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后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