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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679号

俞水道与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俞水道,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679号

原告:俞水道。

被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良。

委托代理人:庄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杨刚。

委托代理人:肖称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道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水道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水道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