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231。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凯偿还借款本金130030元及利息16486.25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被执行人吴宇基偿还借款滞纳金1565.56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案件受理费3217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121元,由被执行人王凯负担;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除被执行人抵押物汽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和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