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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874号

王兰凤与刘茂青、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兰凤,刘茂青,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74号申请人王兰凤,女。被执行人刘茂青,男。被执行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