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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恢238号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赵春燕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赵春燕,苏州猫酷广告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莫邪路770-772号。

法定代表人:佘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凤娟,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周蒲,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5A4。

法定代表人:吴坤。

被执行人:赵春燕,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猫酷广告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91号。

法定代表人:吴坤。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赵春燕、苏州猫酷广告咨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姑苏商初字第0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该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计算本金的基数以被告实际结欠的本金金额为准);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款项按照以下还款方式归还: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不少于10万元的款项(双方确认被告归还的款项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方式进行抵扣),剩余部分的本息由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

三、如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任意连续三期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到期未支付部分的款项及未到期部分的全部款项(包括本息、律师费、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9212元,该款项由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50388元,减半收取25194元,由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由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六、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律师费、诉讼费,原告有权就被告结欠原告的上述第一、四、五项中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七、被告赵春燕、苏州猫酷广告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九、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十、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因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赵春燕、苏州猫酷广告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裁定终结本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10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猫酷广告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旧学前2-20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届满。上述房地产本案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本案目前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4064406元。另,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之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再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瑾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爱明 微信公众号“”